宋 代官府用于宴請和饋送過往官員的費(fèi)用。 宋
范仲淹 :“切以國家逐處置公使錢者,蓋為士大夫出入,及使命往還,有行役之勞,故令郡國饋以酒食,或加宴勞,蓋養(yǎng)賢之禮,不可廢也?!?span id="zd9cfxu" class="book">《
續(xù)資治通鑒·宋仁宗嘉祐八年》:“ 光 ( 司馬光 )乃以所得珠為諫院公使錢,以金遺其舅氏焉。”亦作為犒賞官軍的費(fèi)用。 宋
歐陽修 《尹師魯墓志銘》:“吏至京師上書訟 師魯 以公使錢貸部將?!?span id="w1d2uwh" class="book">《
續(xù)資治通鑒·宋仁宗慶歷六年》:“本路蠻寇未息,而官軍久戍,請歲給公使錢一千貫以犒設(shè)將校?!?/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