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 封駁 ”。 封還并對詔敕之不當(dāng)者加以駁正。此制 漢 時已有,但無專職掌管。如 西漢 哀帝 益封 董賢 ,丞相 王嘉 “封還詔書,因奏封事”,見
《漢書·王嘉傳》。 東漢 明帝 時, 鍾離意 為尚書仆射,亦“獨(dú)敢諫爭,數(shù)封還詔書”,見。至 唐 始由門下省掌管,對有失宜詔敕可以封還,有錯誤者則由給事中駁正。 五代 廢。 宋 太宗 時復(fù) 唐 舊制。 明 罷門下省長官,詔敕有不便者,由六科給事中駁正。 清 代給事中與御史職掌合并,此制遂廢。 唐
白居易 《鄭覃可給事中制》:“給事中之職,凡制敕有不便於時者,得封奏之;刑獄有未合於理者,得駮正之?!?宋
司馬光 :“蓋以中書出詔令,門下掌封駮,日有爭論,紛紜不決,故使兩省先於政事堂議定,然后奏聞?!?明
王鏊 《震澤長語·官制》:“ 唐 初,始合三省。中書主出命,門下主封駁,尚書主奉行?!?清
顧炎武 《日知錄·封駁》:“ 明 代雖罷門下省長官,而獨(dú)存六科給事中,以掌封駮之任?!眳㈤?a class='poemCommentLink' target='_blank'>《唐六典·門下省》。參見“ 封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