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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自由競爭(自由競爭)  拼音:zì yóu jìng zhēng
經濟學上指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各經濟單位可在生產和銷售方面自由采取行動,以謀取最大的利潤。
《國語辭典》:托辣斯  拼音:tuō là sī
Trust
一種資本主義的壟斷、獨占體制。為避免自由競爭,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的,結合同種類產業(yè)部門或有密切關系的異種企業(yè),合并成為一個企業(yè),以期獨占整個市場的一種企業(yè)型態(tài)。此體制在十九世紀末發(fā)生于美國,后漸傳播于各資本主義國家。也譯作「托拉斯」。
《漢語大詞典》:封資修(封資修)
封建主義、資本主義和修正主義的合稱。《人民日報》1984.5.7:“等到六十年代初積累了一定經驗,可以考慮遠期打算時,卻又在十年中被當作封資修的垃圾掃地出門,哪里還談得上什么規(guī)劃?”
《漢語大詞典》:工人階級(工人階級)
亦稱無產階級。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指不占有生產資料,依靠出賣勞動力為生,受資產階級剝削的階級。在社會主義社會,擺脫了被壓迫、被剝削的地位,成為生產資料的主人,是無產階級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領導階級。
《漢語大詞典》:工繳費
(1).企業(yè)以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其他企業(yè)加工制造而支付的加工費用。由產品的加工成本、利潤和稅金構成。在會計工作中,產品的工廠成本減去原材料成本后的余數,亦稱工繳費。
(2).我國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yè)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時,國營企業(yè)以一定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私營企業(yè)進行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費用。
《漢語大詞典》:公私合營
我國對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yè)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的一種形式,分為個別企業(yè)公私合營和全行業(yè)公私合營兩個階段。
《國語辭典》:公積金(公積金)  拼音:gōng jī jīn
工商企業(yè)于每屆決算期,由盈馀中提出部分儲存,以備日后使用的一種儲備金,稱為「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平均股息公積金、填補損失公積金、特別公積金四種。
《國語辭典》:多黨制(多黨制)  拼音:duō dǎng zhì
一國有多數政黨,且各有機會可取得政權的政治制度。如法國的政黨政治即屬此。
《漢語大詞典》:俄國農奴制改革
俄國廢除農奴制的改革。因俄國資本主義的發(fā)展以及農民反抗運動,農奴制日益暴露出其腐朽落后性,克里米亞戰(zhàn)爭的失敗更促進了反農奴制運動的高漲。沙皇政府被迫于1861年3月發(fā)布廢除農奴制的法令,規(guī)定農民有人身自由;全部土地歸地主所有,農民獲得份地要繳納高額贖金。改革雖然廢除了農奴制,但維護了地主階級利益,具有很大的不徹底性。
《國語辭典》:獨占資本(獨占資本)  拼音:dú zhàn zī běn
資本主義社會中用以壟斷市場的資本,作用于控制社會生產,并規(guī)定商品的壟斷價格以獲取高額利益。也稱為「壟斷資本」。
《國語辭典》:壟斷資本(壟斷資本)  拼音:lǒng duàn zī běn
資本主義社會中用來控制社會生產,壟斷市場,規(guī)定商品的壟斷價格以獲取高額利益的資本。也稱為「獨占資本」。
《漢語大詞典》:法國資產階級革命
又稱“法國大革命”。18世紀末法國推翻封建專制制度、確立資本主義制度的革命。1789年5月,法王路易十六為解決財政危機,被迫召開三級會議。資產階級領導的包括農民和城市平民在內的第三等級,掀起反對封建制度的斗爭。7月14日,巴黎人民攻克巴士底獄,革命爆發(fā)。8月,制憲議會通過《人權宣言》,1791年又制定了憲法。1792年,巴黎人民再次起義推翻國王,9月成立共和國。1793年1月處死國王,同年巴黎人民第三次起義。6月,資產階級激進派雅各賓派取得政權,實行專政,頒布1793年共和制的憲法,廢除封建所有制,平定反革命叛亂,粉碎歐洲君主國家的反法聯盟的進攻,將革命推向高潮。1794年7月熱月政變中,雅各賓派政權被推翻,大資產階級奪取了政權,革命高潮結束。這次革命對歐洲各國乃至其他大陸都產生了巨大影響,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
《漢語大詞典》:二元制
某些資本主義國家實行的政府不對議會負責的政體。在這種制度下,政府是國家元首行使行政權的機構,只對國家元首負責,不對議會負責;議會只是立法機關,甚至只是君主的咨詢機構。國家元首是總統的,為總統制;國家元首是君主的,為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另有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
《國語辭典》:國家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  拼音:guó jiā zī běn zhǔ yì
生產事業(yè)由國家經營,以廉價普及的生產品供應一般民眾,而實現社會生產、發(fā)達國家資本的主張。
《漢語大詞典》:雇傭勞動
受雇于資本家的工人的勞動。在資本主義制度下,被剝奪了生產資料的勞動者被迫把勞動力當作商品出賣給資本家,為資本家創(chuàng)造剩余價值。
《國語辭典》:合議制(合議制)  拼音:hé yì zhì
為「獨任制」之相對概念。法院審判案件,如由三名(或五名)法官共同行使裁判權者,即為合議制。除地方法院第一審訴訟程序、高等行政法院簡易訴訟程序、智慧財產法院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及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是采行獨任制審判以外,其他審判程序均是以采行合議制審判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