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贓罰款。 宋
王溥 《唐會要·定贓估》:“仍差御史一人,專知贓贖,不得以贓罰為名,如罪名未定,妄罰其財,亦委觀察判官勾當(dāng),差定后先,具名聞奏?!?span id="rt92hu7" class="book">《元典章·戶部七·倉庫》:“近據(jù)書吏 王祥 呈總房專一掌管贓罰鈔物,數(shù)目不為不重。”
(2).指追贓處罰的財物。
《明史·職官志一》:“曰金科,主市舶、魚鹽、茶鈔稅課,及贓罰之收折。”
《清史稿·食貨志二》:“凡諸庫每歲出納之?dāng)?shù),皆造冊送戶部察覈,惟贓罰例輸之刑部?!?/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