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舊俗,嬰兒出生后三日或滿月時替其洗身,稱“洗兒”。 前蜀 花蕊夫人
《宮詞》之六三:“中尉傳聞三日宴,翰林當撰洗兒文?!?span id="f1yfczn" class="book">《
資治通鑒·唐玄宗天寶十載》:“上聞后宮歡笑,問其故,左右以貴妃三日洗 祿兒 對。上自往觀之,喜,賜貴妃洗兒金銀錢?!?清
鄭珍 詩:“鞠躬但道客難得,室后呱呱方洗兒?!?br />(2).把剛生下的嬰兒溺死。 宋
王得臣 《麈史·惠政》:“ 閩 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則率皆不舉,為其貲產(chǎn)不足以贍也;若女則不待三,往往臨蓐,以器貯水,纔產(chǎn)即溺之,謂之洗兒?!?/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