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錄官籍。 唐
劉肅 《大唐新語(yǔ)·舉賢》:“及 濟(jì) 領(lǐng)吏部, 處約 以 瀛州 判佐參選。引注之次, 濟(jì) 遽索筆,曰:‘如志,如志。’注通事舍人。” 宋
趙與時(shí) 《賓退錄》卷四:“一人曰:‘我等官職總由此老翁。’一人曰:‘總由天上?!魅找ⅲ衫衔陶弑环?,由天上者得留?!?br />(2).引用本事或其他著作作注釋。 清 陳婉俊
《〈唐詩(shī)三百首〉凡例》:“是編引注之義有二,即引本事以證之者為正注,至尋源遡流博采他書(shū)以相證者為互注?!?br />(3).引水灌入。
《宋史·律歷志二》:“漏刻……其制有銅壺、水稱(chēng)、渴烏……之屬。壺以貯水,烏以引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