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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處分類按人物分類
《國語辭典》:法庭  拼音:fǎ tíng
法官審問及判決民刑訴訟的場地、處所。如:「如果你真的不愿意私下和解,那我們只有法庭上見了。」
《國語辭典》:司法  拼音:sī fǎ
1.職官名。掌理刑法。唐代于府置法曹參軍,州置司法參軍,縣置司法,宋沿置。元代始廢。
2.一般泛指檢察機關或法院依照法律對民事、刑事與行政等案件之審理。
《國語辭典》:破產(破產)  拼音:pò chǎn
1.喪失所有的家產?!缎绿茣?。卷一五九。列傳。盧坦》:「某家子與惡人游,破產,盍察之?」
2.一般認為當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為破產;但依《破產法》之規(guī)定,破產須經和解或破產程序并由法院宣告。
《國語辭典》:告訴(告訴)  拼音:gào sù
被害者向高級長官或機關告發(fā),稱為「告訴」?!段宕菲皆?。唐史。卷上》:「中和四年七月,李克用奉表自陳,告訴朱全忠上源驛謀殺的事?!姑?。徐霖《繡襦記》第二二出:「近日聞得東西二肆相爭主顧,必來告訴于我,且待審個是非則個?!?/div>
《國語辭典》:告訴(告訴)  拼音:gào su
通知?!都t樓夢》第六一回:「芳官便又告訴了寶玉,寶玉也慌了?!?/div>
《國語辭典》:律師(律師)  拼音:lǜ shī
1.精通戒律的法師?!洞蟀隳鶚劷洝肪砣骸干茖W戒律,不近破戒,見有所行,隨順戒律,心生歡喜。如是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說,是名律師?!?br />2.唐代對道士的一種尊稱。按修行其一曰法師,其二曰威儀師,其三曰律師。
3.受當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辯護或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yè)人員。
《國語辭典》:裁定  拼音:cái dìng
為裁判的一種形式,指審判機關對于訴訟程序和特定實體爭議問題所作的決定。
《國語辭典》:上訴(上訴)  拼音:shàng sù
1.向神明、官府、上級陳述。漢。班固 東都賦:「故下人號而上訴,上帝懷而降監(jiān),乃致命乎圣皇。」唐。杜甫奉先劉少府新畫山水障歌〉:「元氣淋漓障猶濕,真宰上訴天應泣?!?br />2.法律上指不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而向上一級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改判。
《國語辭典》:改判  拼音:gǎi pàn
法官或競賽裁判更改原先所作的判決。如:「由于新事證的出現,洗清被告的冤情,法官改判無罪。」「原已判定安全上壘的球員,對方教練提出抗議,后經重播輔助判決,改判回壘不及遭觸殺出局。」
《國語辭典》:庭長(庭長)  拼音:tíng zhǎng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中分設刑事庭、民事庭等,每庭各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的法官擔任外,馀由其他法官兼任。職權為監(jiān)督各庭的事務。
《國語辭典》:管收  拼音:guǎn shōu
法院為強制債務人、擔保人或清償義務人,履行債務的責任,拘束其人身自由于一定處所,此種處分稱為「管收」。管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如有再行管收之必要,以一次為限。
《國語辭典》:再審(再審)  拼音:zài shěn
1.重新審查。如:「這件案子因有疑異,委員會決定重新再審。」
2.指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之終局判決確定后,以該判決所認定事實錯誤或有重大瑕疵,請求撤銷原裁判,重開訴訟程序。
《國語辭典》:公訴(公訴)  拼音:gōng sù
我國刑事訴訟的方式分為公訴與自訴?!腹V」指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應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訴訟。
《國語辭典》:裁判  拼音:cái pàn
1.依競賽規(guī)則,對競賽成績或競賽中所發(fā)生的問題作公平的處置或評判。
2.依競賽規(guī)則處置競賽中所發(fā)生的問題及評斷勝負的人。也稱為「裁判員」。
3.法律上指審判機關對負責之案件,依相關訴訟法的正當法律程序,而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對當事人或訴訟關系人之主張做出決定,可分為判決及裁定。
《國語辭典》:判例  拼音:pàn lì
法律上指判決的先例。法院對訴訟案件所為的判決,在以后遇有相同或類似案件時,仍引用此判決而為判決。則此一判決,即稱為「判例」。也稱為「判決例」。
《國語辭典》:星院  拼音:xīng yuàn
英國中世紀時所設置的法院。由若干法官和樞密院顧問組成。因執(zhí)行法律公正,故頗具威望。西元一四八六年設置,至一六四一年廢止。因其天窗上有星形裝置,故稱為「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