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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詞匯(續(xù)上)
決事比
假釋
訴法
涉案
對造
自然人
事務所
未成年
主幣
不作為
報案
婚姻法
法醫(yī)
密科
律博士
《漢語大詞典》:決事比(決事比)
漢 代的判例匯編。當時凡判案無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條文,上報皇帝定案。這種判例匯編后再奏請皇帝批準,稱為《決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以后判案的根據(jù)。漢書·刑法志:“《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顏師古 注:“比,以例相比況也?!?span id="kiugifr" class="book">《周禮·秋官·大司寇》“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鄭玄 注引 漢 鄭司農(nóng) 曰:“邦成謂若今時《決事比》?!?賈公彥 疏:“若今律其有斷事,皆依舊事斷之,其無條,取比類以決之,故云《決事比》?!?span id="1gi8lik" class="book">《后漢書·陳忠傳》:“ 忠 略依 寵 意,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讞之敝。”
《國語辭典》:假釋(假釋)  拼音:jiǎ shì
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受刑人的刑罰執(zhí)行措施。指刑期未滿的受刑人,因已知悛悔且表現(xiàn)良好,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得暫時被釋放出獄。但受刑人出獄后,在無期徒刑假釋后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馀刑期內(nèi)未經(jīng)撤銷假釋者,其未執(zhí)行之刑,以已執(zhí)行論。假釋出獄者,在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漢語大詞典》:訴法(訴法)
謂訴之于法律。 南朝 梁 任昉 《奏彈劉整》:“重覈 當伯 教子 ,列孃被奪,今在 整 處使,悉與 海蛤 列不異。以事訴法。令史 潘僧尚 議: 整 若輙略兄子 逡 分前婢貨賣,及奴 教子 等私使,若無官令,輙收付近獄測治?!?/div>
分類:法律
《國語辭典》:涉案  拼音:shè àn
涉及刑事法律案件。如:「這宗恐嚇勒索案竟有兩位未成年少年涉案,令人非常震驚?!?/div>
《國語辭典》:對造(對造)  拼音:duì zào
法律上指產(chǎn)生爭訟行為時,雙方當事人對彼此的稱呼。如:「對造人」、「對造律師」。
《國語辭典》:自然人  拼音:zì rán rén
法律上指個人。其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相對于法人而言。
《國語辭典》:事務所(事務所)  拼音:shì wù suǒ
辦理事務的處所。常用來稱和法律、政治、經(jīng)濟有關系的機關。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國語辭典》:未成年  拼音:wèi chéng nián
法律上訂有法定成年年齡,未滿此年齡即為未成年。如:「依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未成年是指18歲以下的人。」
《國語辭典》:主幣(主幣)  拼音:zhǔ bì
一國的信用貨幣,為法律條文規(guī)定的基本貨幣單位。
《國語辭典》:不作為(不作為)  拼音:bù zuò wéi
法律上稱消極行為之一,凡應為而不為,或應不為者即不為等,均稱「不作為」。例如醫(yī)生開割后,不為人敷藥包扎,得科以不作為之罪。又如他人財物,遺失在地,不為竊取等舉動,是為合法之不作為。
《國語辭典》:報案(報案)  拼音:bào àn
將違反法律、危害社會治安的事件向治安機關報告。
《漢語大詞典》:婚姻法
規(guī)定有關婚姻關系和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
《國語辭典》:法醫(yī)(法醫(yī))  拼音:fǎ yī
傳統(tǒng)上通稱協(xié)助偵查因意外、傷害致死、殺害等案件,而需檢驗尸體或其他相關鑒定之人員。依現(xiàn)行《法醫(yī)師法》之規(guī)定,此類人員須經(jīng)法醫(yī)師考試及格,并經(jīng)主管機關核發(fā)證書,其正式名稱現(xiàn)為「法醫(yī)師」。
《漢語大詞典》:密科
謂繁苛的法律條文。宋書·武帝紀下:“兵制峻重,務在得宜。役身死叛,輒考傍親,流遷彌廣,未見具極。遂令冠帶之倫,淪陷非所。宜革以弘泰,去其密科。自今犯罪充兵合舉戶從役者,便付營押領?!?/div>
《漢語大詞典》:律博士
官名。古代教授法律和保管法律典籍的官員。始置于 三國 魏明帝 時,至 元 代廢除。 魏 晉 律博士隸屬大理寺, 唐 宋 改屬國子監(jiān)。參閱通典·職官九、宋史·職官志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