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資納粟換取官職、官銜。此制起于 秦 漢 ,稱納粟。 清 中葉后大盛,稱為捐納。朝廷視為正項收入,明訂價格行之,加劇吏治腐敗,成為一大弊政。 清 昭槤
《嘯亭雜錄·純皇初政》:“罷開墾,停捐納,重農(nóng)桑,汰僧尼之詔累下,萬民歡悅,頌聲如雷。”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二:“然開例三載,所入僅二百萬有餘,捐納知縣五百餘人。始則缺多易得,后見非數(shù)年不能選授,亦復觀望徘徊。”
《清史稿·選舉志七》:“ 雍正 二年……帝曰:‘墾田事例,於地方有裨益。向因各捐例人多,難於銓選,降旨停止。年來捐納應用之人,將次用完,越數(shù)年,必致無捐納之人,而專用科目矣。應酌添捐納事欵。除道、府、同知不許捐納,其通判、知州、知縣及州同、縣丞等,酌議準捐。’” 章炳麟
《訄書·官統(tǒng)下》:“捐納則廢,年資則廢,科舉則廢,將論官者必於大學?!?/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