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拿。 元
紀君祥《趙氏孤兒》第二折:“聞的那 屠岸賈 見説走了 趙氏 孤兒,要將普國內(nèi)半歲之內(nèi)一月之上小兒每都拘攝到元帥府里。” 明 沈榜
《宛署雜記·署廨》:“今之 宛平 城內(nèi)總小甲悉屬五兵馬司,近城地方三四十里猶籍隸廠衛(wèi),縣官曾不得一輕拘攝,縣門之外,率爾我而主賓焉。”
《云南民族文學資料·召樹屯和蘭吾羅娜》:“我是民間的女兒,被 匹丫 拘攝來要害我?!?br />(2).征收。 明
歸有光 《回湖州府問長興縣土俗》:“田制雖有定額,其俗以 洪武 祖名為戶,徵收之際,互相推調(diào)……又有深山大戶,終歲不聽拘攝者。緣吏治茍且,養(yǎng)成此俗?!?/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