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傭工。
《后漢書(shū)·逸民傳·梁鴻》:“曾誤遺火延及它舍, 鴻 乃尋訪燒者,問(wèn)所去失,悉以豕償之。其主猶以為少。 鴻 曰:‘無(wú)它財(cái),愿以身居作。’主人許之。”
(2).刑法名。罰令囚犯服勞役。
《隋書(shū)·刑法志》:“五歲四歲刑,若有官,準(zhǔn)當(dāng)二年,餘并居作?!?span id="1ils61q" class="book">《
舊唐書(shū)·刑法志》:“於是又除斷趾法,改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元典章·兵部二·隱藏》:“自結(jié)按起解申部月日為始,傳令本處帶鐐居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