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古代審理刑獄可免除刑罰的第二種人,即八十以上的老年人。
《周禮·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tīng)獄訟……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鄭玄 注引 鄭司農(nóng) 曰:“幼弱,老旄,若今律令年未滿八歲,八十以上,非手殺人,他皆不坐?!眳⒁?jiàn)“ 三赦 ”。
(2).指兩次赦免犯人。
《新唐書(shū)·刑法志》:“﹝ 太宗 ﹞嘗謂羣臣曰:‘吾聞?wù)Z曰:一歲再赦,好人喑啞。吾有天下未嘗數(shù)赦者,不欲誘民於幸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