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代刑具??絾柷舴傅墓靼?。
《新唐書·刑法志》:“凡杖,皆長三尺五寸,削去節(jié)目。訊杖,大頭徑三分二釐,小頭二分二釐?!?span id="nkcofme" class="book">《
明史·刑法志一》:“笞,大頭徑二分七釐,小頭減一分。杖,大頭徑三分二釐,小頭減如笞之?dāng)?shù)。笞、杖皆以荊條為之,皆臀受。訊杖,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減如笞杖之?dāng)?shù),以荊條為之,臀腿受。笞、杖、訊,皆長三尺五寸,用官降式較勘,毋以筋膠諸物裝釘。”
(2).指夾棍。 清
魏裔介 《據(jù)實(shí)條奏疏》:“夾棍謂之訊杖。查得舊例一款,犯重罪贓證明白,抗拒不招者,眾官員立明案驗(yàn),方許刑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