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猶復(fù)職。
《后漢書·陳忠傳》:“ 元初 三年有詔,大臣得行三年喪,服闕還職?!?span id="zvjs8k9" class="book">《
新唐書·劉審禮傳》:“有詔 審禮 徇忠以沒,非有罪,宜各還職?!?span id="ladvsb3" class="book">《
宋史·王安禮傳》:“ 紹圣 初,還職,知 永興軍 ?!?明
余繼登 《典故紀(jì)聞》卷十一:“其餘不滿貫當(dāng)流徒杖者,如舊贖罪還職?!?br />(2).還歸而就職。
《北史·來護(hù)兒傳》:“十八年,詔追入朝,賜以宮女、寶刀、駿馬、錦綵等物,仍留長(zhǎng)子 楷 為千牛備身,使 護(hù)兒 還職?!?/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