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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處分類按人物分類
《國語辭典》:法務部(法務部)  拼音:fǎ wù bù
中央政府行政院的一部。掌理全國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zhí)行、法規(guī)咨商、行政院之法律事務及司法人員養(yǎng)成教育業(yè)務。
《國語辭典》:總體戰(zhàn)(總體戰(zhàn))  拼音:zǒng tǐ zhàn
運用全國的人力和資源從事作戰(zhàn)的戰(zhàn)爭型態(tài)??傮w戰(zhàn)的思想源自十九世紀普魯士的克勞塞維茨,他強調戰(zhàn)爭須著重于完全摧毀對方力量。二十世紀時德國的魯?shù)堑婪蛞喑珜Т艘焕碚摚詾槿竦囊磺猩?,均為?zhàn)爭行為的一部分??傮w戰(zhàn)必須在政治、經濟、心理、軍事、各方面密切配合,有效的編組與運用,以爭取完全勝利。
《國語辭典》:地價公告(地價公告)  拼音:dì jià gōng gào
全國各都市以及附近區(qū)域,劃定標準地區(qū),分別鑒定其正常地價并予公布的制度。公告地價的目地在于使其成為一般土地買賣時依據(jù)的指標,同時亦可為政府因建設需要徵收土地時付給地主補償?shù)臉藴省?/div>
《國語辭典》:農民節(jié)(農民節(jié))  拼音:nóng mín jié
民國三十年,在重慶舉行第一次全國農林行政會議。出席代表一致認為我國以農立國,農林部呈奉行政院核定,以每年農歷立春日為農民節(jié),于次年正式施行。也作「農民日」。
《國語辭典》:內政部(內政部)  拼音:nèi zhèng bù
中央政府行政院的一部。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國語辭典》:經濟部(經濟部)  拼音:jīng jì bù
中央政府行政院的一部。掌理全國經濟建設及經濟行政事務。設有礦業(yè)、商業(yè)等司;國際合作、投資業(yè)務等處;標準檢驗、智慧財產、工業(yè)、能源等局;投資審議、國營事業(yè)、貿易調查等委員會;以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公司、臺灣自來水公司等國營事業(yè)機構。
《國語辭典》:警政署  拼音:jǐng zhèng shǔ
隸屬于內政部,執(zhí)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指揮監(jiān)督全國各地警察機關執(zhí)行警察任務,并掌理全國性的一般警察、保安警察、外事警察、國境警察、刑事警察及各種專業(yè)警察業(yè)務。
《國語辭典》:考試院(考試院)  拼音:kǎo shì yuàn
我國中央政府五院之一,為全國最高的考試機關。掌理公務人員的考試、銓敘、保障、撫恤、退休、任免、考綪、級俸、升遷、褒獎等事項;分設考選、銓敘兩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監(jiān)理委員會等。
《國語辭典》:交通部  拼音:jiāo tōng bù
中央政府行政院的一部。掌理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yè)事務。分設路政、郵電、航政等司,及統(tǒng)計處、法規(guī)委員會、訴愿審議委員會、郵政總局、電信總局、民航局、國道高速公路局、觀光局等。
《國語辭典》:教育部  拼音:jiào yù bù
中央政府行政院的一部。掌理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等事務。
《國語辭典》:立法院  拼音:lì fǎ yuàn
由民選的立法委員組成,根據(jù)《憲法》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與憲法賦予的權限。
《國語辭典》:一般法  拼音:yī bān fǎ
法律上指普遍適用于全國人民的法律。也稱為「普通法」。
《國語辭典》:醫(yī)師節(jié)(醫(yī)師節(jié))  拼音:yī shī jié
民國三十七年三月,全國醫(yī)師公會于南京舉行聯(lián)合大會,因尊崇國父孫文為術德兼?zhèn)涞尼t(yī)師,又為效法其博愛濟世的精神,決議呈請政府明定以國父誕辰十一月十二日為醫(yī)師節(jié)。
《國語辭典》:繡荷包(繡荷包)  拼音:xiù hé bāo
一首流行于全國各地的民歌。曲調優(yōu)美,節(jié)奏輕快。內容在刻劃女子為情郎繡荷包時的心情及期盼,頗能反映青年男女的愛情生活。
《國語辭典》:普通法  拼音:pǔ tōng fǎ
法律上指在一般的情況下,凡全國各地、任何個人、或任何事項均可適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相對于特別法而言。也稱為「一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