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篇
【佛學大辭典】
(術語)律學慣讀為五篇七聚。(參見:篇聚)
【佛學大辭典】
(名數(shù))一波羅夷罪Pa%ra%jika,譯曰斷頭。其罪最重,如斷頭而不能再生,不復得為比丘也。比丘有四戒,比丘尼有八戒。二僧殘罪,梵名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僧者,僧伽之略,殘為婆尸沙之譯,殘者,比丘犯此罪,殆瀕于死,僅有殘馀之命。因此而向于僧眾懺悔此罪,以全殘命,故名僧殘。比丘有十三戒,比丘尼有十七戒。三波逸提罪Pa%yattika,譯曰墮,墮獄之人也。此有舍墮與舍二種,二種合而比丘有一百二十戒,比丘尼有二百八戒。四提舍尼罪,具云波羅提提舍Pratides/aniya,譯曰向彼悔,向他比丘而懺悔,便得除滅之罪也。比丘有四戒,比丘尼有八戒。五突吉羅罪Dus!kr!ta,譯曰惡作,其所作之惡也,其罪尤輕,比丘二不定,百眾學,七滅諍,合有一百九戒,比丘尼亦同。行事鈔資持記中一之一曰:「五篇名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波逸提,四提舍尼,五突吉羅?!?br />【佛學常見辭匯】
波羅夷、僧殘、單墮、提舍尼、突吉羅。(參見:八段五篇)
【佛學次第統(tǒng)編】
五篇,即分犯罪以為五等也。一、波羅夷,二、僧殘,三、波逸提,四、提舍尼,五、突吉羅。此五等犯罪,若以世俗罪律之意例之,可配五刑。翻譯名義云:「五篇配五刑是也?!?br />一、波羅夷配死 梵語波羅夷,華言極惡,此即根本極惡之戒。謂修行之人,若犯此戒,道果無分,死墮地獄。四分律云:「譬如斷人頭,不可復生。若犯此法,不得復成比丘?!挂杂纱俗飿O重,故以死罪配之。
二、僧殘配流 毗尼母律云:「僧殘者,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故名為殘?!股w言人若犯此罪,僧作法除,庶幾戒德可復,猶如斫殘,咽漠喉未斷,早救尚可。以由此罪稍輕于前,故以流罪配之。
三、波逸提配徒 梵語波逸提,華言墮。十誦律云:「墮在燒煮覆障地獄,八熱通為燒煮,八寒黑暗,通為覆障。」以由此罪輕于僧殘,故以徒罪配之。
四、提舍尼配杖 梵語提舍尼,華言向彼悔,從對治境以立名。僧祇律云:「此罪應發(fā)露也?!股w言此罪輕于前之三罪,乃容對眾發(fā)露悔過,故以杖罪配之。
五、突吉羅配笞 善見律中,梵語突吉羅,華言惡作。四分律本中,梵語式叉迦羅尼,華言應當學。謂馀戒罪重易持,此戒難持易犯,常須念學,故不列罪名。但言應當學,此又輕于前,故以笞罪配之。
篇聚
【佛學大辭典】
(術語)類比丘比丘尼具足戒之稱目也。此有篇門與聚門之別,篇門者,依結(jié)成之罪果及急要之義而區(qū)別為五篇,聚門者,類聚其罪性及因罪(犯波羅夷僧殘二罪而未成者曰偷蘭遮),而為六聚七聚八聚也。
八段五篇
【佛學常見辭匯】
比丘與比丘尼的具足戒分為八段,即一、波羅夷,譯為斷頭,是極重罪;二、僧殘,是殘命義,必待眾僧行懺悔法而救之;三、不定,是嫌疑罪,罪性尚未確定也;四、尼薩耆波逸提,譯為舍墮,舍是指犯罪品物,悉應舍與僧眾,墮謂犯罪應墮地獄;五、波逸提,譯為墮或單墮,義與前同;六、提舍尼,謂可向人懺悔之罪;七、眾學,謂比丘應學的戒;八、滅諍,謂滅息諍論。又此八段中,不定、眾學、滅諍三段,合為突吉羅,突是惡,吉羅是作,指身口二業(yè)惡作之意,如是則八段便成為五篇。茲將具足戒中比丘二百五十戒,及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屬于此八段及五篇者,分別列于附表說明之。
(名目) ?。ū惹鸾洌。ū惹鹉峤洌。浚?br />┌第一 波羅夷----四-----八----波羅夷┐
│第二 僧 殘---十三----十七----僧 殘│
│第三 不 定----二-----無──┐ │
八段┤第四 舍 墮---三十----三十┐_│_墮 ├五篇
│第五 單 墮---九十---一七八┘ │ │
│第六 提舍尼----四-----八──┼─提舍尼│
│第七 眾 學---一百----一百──│ │
└第八 滅 諍----七-----七──┘─突吉羅┘
(共計)二百五十戒 三百四十八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