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 制,凡犯盜竊或強(qiáng)盜初犯、罪不至死者,在其項(xiàng)、臂刺字,列入特殊戶籍,加以監(jiān)督,稱之為“警跡人”。 元
喬吉 第二折:“那里有刺了臂的 王仲宣 ,黥了額的 司馬遷 ,那里有警跡人 賈生 、 子建 ?!?span id="705be2a" class="book">《
元史·刑法志二》:“諸有司承告被盜,輒將警跡人,非理枉勘身死,卻獲正賊者,正問官笞五十七,解職。”亦省稱“ 警跡 ”。 元
黃溍 《青陽縣尹徐君墓志銘》:“有僧某者,通民婦,為其夫所擊毆而銜之。適有遭劫殺者,賊弗得,僧為飛書誣其夫及有他怨隙者七人,故以書墮邏卒家。七人中或以罪黥,卒得之曰:‘此警跡也。’因捕治不疑。君察其寃。”參閱
《元史·刑法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