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元 時(shí)農(nóng)歷正月十六日不禁偷竊謂之“放偷”。 宋 文惟簡
《虜廷事實(shí)》:“虜中每至正月十六日夜,謂之放偷。俗以為常,官亦不能禁。其日夜人家若不畏謹(jǐn),則衣裳、器用、鞍馬、車乘之屬為人竊去。隔三兩日間,主人知其所在,則以酒食錢物贖之,方得原物。” 明 郎瑛
《七修類稿·事物五·放偷》:“ 金 與 元 國俗,正月十六日謂之放偷。是日,各家皆嚴(yán)備,遇偷至,則笑遣之;雖妻女、車馬、寶貨為人所竊,皆不加罪。聞今 揚(yáng)州 尚然?!?/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