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生卒】:1516—1589 【介紹】: 明寧國府涇縣人,字子警,號毅齋。嘉靖四十五年進士。隆慶時為刑科左給事中,忤高拱,出為山西參議。萬歷初官廣西副使,移疾歸??標鲿?,講王畿、錢德洪之學。有《毅齋聞道集》。維基
查鐸(1516年—1589年),字子警,號毅齋,南京寧國府涇縣(今安徽省涇縣)人,進士出身。查景明之子。應天府己酉科鄉(xiāng)試第四十三名舉人。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中式乙丑科三甲第一百七十六名進士。都察院觀政,本年十月授德安府推官。隆慶三年(1569年)閏六月升任刑科給事中。隆慶四年(1570年)五月任戶科右給事中,十月升刑科左給事中,因得罪大學士高拱,五年二月外遷至山西左參議,十二月患病致仕。萬歷三年(1575年)二月起用山西,五年正月升廣西副使,患病致仕。八年(1580年)十一月起復,補任廣西兵備副使。十年四月,移疾歸,修建水西書院。年七十四卒。著有《毅齋經說》一卷、《西漢菁華》14卷、《毅齋奏疏》1卷。有子查琪清、查瑯清、查玕清,學生蕭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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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卒】:1517—? 【介紹】: 明浙江馀姚人,號見海。嘉靖十七年進士。屢起屢謫。隆慶二年命督河道,三年河大決于淮徐間。大立乃上疏言治河事,言朱衡所開新河運道之利,并請增?;鼗啬怪柳櫆?,引昭陽湖水沿鴻溝出留城之水道。又痛言民間愁苦之狀,且繪圖以獻。次年,大立主持之各項工程次第告成,升工部侍郎。而山東諸水復漲,河道復淤,被劾罷。萬歷初起復,歷南京兵部尚書。致仕歸。維基
翁大立(1517年—1597年),字元本,又字儒參、道生,號見海,浙江余姚(今寧波)人,進士出身。嘉靖十三年甲午科浙江鄉(xiāng)試第六十五名舉人,十七年(1538年)戊戌科會試第七十八名,二甲二十八名進士。授刑部主事,升刑部廣東司郎中,二十五年正月恤刑江西。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正月升河南按察司副使、提調學校,升湖廣督糧參政,三十三年十一月其職務被裁革,令赴部別用,三十六年升江西按察使,十二月升廣東右布政使,累官至山東左布政使。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五月以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應天,成為封疆大吏,三十九年三月被禮科給事中曾濂彈劾,被令回籍聽用。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三月起復為巡撫山東兼理營田,因母喪丁憂去官。服闋,隆慶二年(1568年)九月翁大立奉旨接替朱衡,擔任總理河道都御史。次年七月,黃河在沛縣大決口。京杭大運河中有二千多艘糧船,在臺莊以南的邳州河段受阻。翁大立上疏言:“臣按行徐州,循子房山,過梁山,至境山,入地浜溝,直趨馬家橋,上下八十里間,可別開一河以漕。”即所謂的泇河。朝中廷議準奏,但不久黃河水退,京杭運河得以順暢通行,翁大立的奏折建議就束之高閣徹底擱淺了。隆慶四年(1571年)六月,鴻溝、境山、淮河疏浚等水利工程竣工。明穆宗非常高興,想要擢升翁大立。但此時黃河、淮河同時發(fā)水災,引發(fā)決口,不少河道被淤塞。更嚴重的是,泰山廟到七里溝,十多里淮河被淤塞,淮河水從朱家溝滿溢而出,居然改道至清河縣河南鎮(zhèn),與黃河合流。此時翁大立正在京師擔任工部右侍郎一職。隆慶皇帝下令讓新上任的河道總督都御史潘季馴總管水利工程,負責防洪治災。不料,黃河在邳州大決口,睢寧水道被淤塞長達一百余里。翁大立馬上上奏,建議開泇口、蕭縣二河道。翁大立并配合潘季馴的工作,重新筑造堤壩,彌補決口。水災不久消退,漕運得以再次暢通。但事后翁大立、孔昭等人仍因“遲誤漕糧”遭削籍。隆慶六年(1572年)錦衣衛(wèi)指揮使周世臣在自己家中被殺,把總張國維前來捕盜,惟有死者的婢妾荷花兒及家奴王奎在,遂聲稱二人通奸弒主。獄成,刑部郎中潘志伊對此懷疑,許久未結案。及翁大立以侍郎署部事,憤怒荷花兒弒主,強迫潘志伊盡快處決兇手。潘志伊依然存疑,翁大立就委命郎中王三錫、徐一忠同讞。兩人竟無所平反,被置極刑。數年之后,真兇被捕獲。京城人競稱荷花兒冤死。明神宗大怒,欲重譴翁大立等。給事中周良寅、蕭彥復劾之,乃追奪翁大立職,調王一忠、王三錫于外。潘志伊已升九江府知府,亦貶為陳州知府。萬歷二年(1574年)起為南京刑部右侍郎,不久改任南京吏部左侍郎。次年擔任刑部右侍郎,不久升任南京兵部尚書。萬歷六年(1578年)致仕歸鄉(xi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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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卒】:1539—1607 【介紹】: 明陜西三原人,字景文,一字叔文,號一齋。嘉靖四十四年進士。授壽光知縣,征遷戶科給事中。累遷至左都御史。時礦稅使四出,所至作惡多端。純屢疏陳,不報。曾倡諸大臣伏闕泣請罷礦稅。后以與首輔沈一貫不合,力請致仕。卒謚恭毅。有《溫恭毅公集》。維基
溫純(1539年—1607年),字希文,號一齋,更號亦齋,陜西三原縣人。明神宗萬歷時期名臣。嘉靖甲子陜西解元,乙丑進士,萬歷時官至工部尚書、左都御史(掌都察院事)。少時為人凝重,不茍言笑。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二十六歲時舉陜西鄉(xiāng)試第一,嘉靖四十四年乙丑科(1565年)會試聯(lián)捷二百五十一名,廷試三甲五十九名進士,兵部觀政,本年六月授山東壽光知縣,頗有政績。隆慶二年(1568年)九月,選授戶科給事中,三年三月升吏科右給事中,五月升戶科左,四年三月升兵科都給事中,以敢言著稱。因與首輔高拱政見不合,十月出為湖廣參政,以告病回鄉(xiāng)。高拱罷職,六年(1572年)七月起為河南參政,分守南陽。萬歷二年(1574年)九月。升任太仆寺少卿,五年(1577年)四月改太常寺少卿,提督四夷館,十一月升大理寺左少卿,十二月升光祿寺卿。七年(1579年)正月,轉太常寺卿。因與首輔張居正意見不合,在七月請求養(yǎng)病告老歸家。張居正死后后,經孫繼先舉薦,恢復官職,十一年十二月再次起復為太常寺卿,十二年三月轉大理寺卿,六月升兵部右侍郎、兼右僉都御史、巡撫浙江。十五年(1587年)二月,調任戶部右侍郎,三月轉左侍郎,十七年(1589年)九月以母憂去職。除喪后,二十年四月起為南京吏部尚書,主持癸巳年(1593年)京察。事畢,二十一年(1593年)四月升工部尚書。以父親老邁,上書乞歸家奉養(yǎng),七月準在籍侍養(yǎng)。萬歷二十六年(1598年)終喪,五月召為左都御史,掌都察院事,又主持己亥年(1599年)京察。以爭請下考選、罷礦稅、釋逮系諸臣三事,為朝野所矚目。由因于永清、妖書、楚宗三案及乙巳年(1605年)京察,與首輔沈一貫交惡。不久,三十三年七月被迫致仕。萬歷三十五年(1607年)閏六月初三在三原家中去世,年六十九,贈少保,謚號“恭毅”。關于他的事跡,有明蕭彥《掖垣人鑒》(萬歷間刊本)卷一五,明李紹文《皇明世說新語》(萬歷三十八年刊本)卷一,清徐乾學《明史列傳》(舊抄本)卷七六,清張廷玉等《明史》卷二二〇均有專傳。《明史》載溫純:“肅百僚,振風紀,允稱名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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